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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中共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4 19:47:28
来源: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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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

《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中共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工作规则》已于2021年5月8日经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2021年第9次工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5月8日

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中共甘孜州教育和体

育局党组、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工作规则

(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委2021年第9次工委(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甘孜州委工作规则》《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四川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会议规则(试行)》《四川省体育局工作规则》为依据,结合我州教育和体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体育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规党纪,围绕州委总体工作格局,紧扣“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体育”目标,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指导下,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教育体育行政管

理职能,努力建设“思路清晰、运行规范、作风务实、措施得力、办事公正、人心整齐”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总体要求:践行学习、敬业、服务、团结、高效、廉洁工作理念,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教(校);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性质

第四条中共甘孜州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委教育工委)是甘孜州委领导教育工作的机构,与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州教育体育局)合署办公。

第五条中共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以下简称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在州委、州政府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州教育体育局是主管教育体育事业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州委教育工委在州委领导下,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全州教育体育系统贯彻执行,确保各级教育体育单位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制定规划,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州教育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州委教育工委由下列人员组成: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在州委、州政府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教体系统的政治、思想、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州教育体育局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党组书记、党组成员。

第九条州教育体育局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项工作部署,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州教育体育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督学,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并领导州教育体育局工作,副局长、总督学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总督学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总督学对分管工作领域的意识形态、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州教育体育局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体育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书记、局长出差或脱产学习外出期间,按照工委委员排名由其他班子成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谋划和推进教育和体育事业各项工作科学发展,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中央、省、州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坚持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坚持“四个不直接分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州委教育工委会议、局党组会议一般合并召开,由工委书记(党组书记)、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紧急事宜,随时召开。凡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以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表决形成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工委办负责,同时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内容,并提出参会要求。

第十六条州教育体育局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职工大会制度。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州教育体育局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总督学、调研员、副调研员、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州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参加。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对于应立即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紧急召开会议。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和议题有关的副局长、总督学、调研员、副调研员、相关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州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参加。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总督学主持召开。原则上局长办公会初议事项需提交工委会(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定。

州教育体育局职工大会由州教育体育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职工大会原则上半年召开1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总督学主持召开,或由分管副局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工委委员(党组成员)不能参加工委会议(局党组会议)或州教育体育局领导不能参加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工委办或办公室通报。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按程序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有关议题的分管局领导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如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必须以书面意见表达。工委(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存在

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工委委员(党组成员)须回避。根据工作需要,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工委(局党组)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及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要切实精简会议,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模。以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州教育体育系统重要会议,应提交州委教育工委(局党组)会议、州教育体育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报局长同意。全州教育体育系统会议尽可能采用套会、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六章议事决策内容

第十九条州委教育工委(局党组)会议负责研究“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工作部署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全州教育和体育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涉及师生利益的民生问题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控辍保学、提升教学质量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全州教体系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指导全州教体系统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中小学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宜;研究落实全州教体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和预警监测、分析研判、舆情管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举措;研究部署州本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全州教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举措和中长期规划等;研究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巡视巡察、督导、审计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的重要事项;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事项;其他需要州委教育工委(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审议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培养培训等有关政策;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教育工委直属管理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降职等事项;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向州委提出推荐、提名人选的建议;其他需要州委教育工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制定全州教育和体育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决定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方案;研究审定以州委教育工委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全州性教育、体育重点活动和节庆活动;其他需要州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研究通过大额资金方案,上级下达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不包括使用对象、数额、标准等分配依据明确的及按学生教师人数同标准分配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单笔建设资金或采购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局机关单项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研究决定教师培训、体育赛事、名师工程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研究决定以州委教育工委名义奖励的资金安排方案;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州教育体育局局务会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总结部署州教育体育局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州教育体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代州人民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重要报告和重要讲话,审议以州教育体育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研究评优选先、奖惩及命名表彰有关事项;讨论通过州教育体育局年初工作计划、年底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材料;讨论决定须由州教育体育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任务的工作措施,传达学习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的重要请示事项;通报全州教育体育发展形势,听取各县(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专题汇报;研究或通报州教育体育局其他重要事项。州教育体育局职工大会负责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通报教育体育工作动态和教育体育工作事项;安排部署教育体育工作任务。

上级下达使用对象、数额、标准等分配依据明确及按学生教师人数同标准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相关单位核拨。局机关单项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科室提出建议,报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定,1万元以上的支出报主要领导知晓。大宗物品采购和车辆大型维修除局务会研究的外,报分管业务和财务领导知晓。

第七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酝酿决策:州委教育工委(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后的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或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需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承办科室、单位(学校、幼儿园)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研究、酝酿,提出决策建议。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听取相关单位及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工委(局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凡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以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表决形成决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决策: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会议制度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班子成员对决策建议逐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但具体事务性工作,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除外)。对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及相关人员。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人员和代表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列席人员可对讨论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能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意见的,可以保留,但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相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委教育工委、教育体育局,海管局社事科,州教育体育局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四川省藏文学校报送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规定。除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以及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秘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工委办或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个人,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公文,应交由工委办或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运转。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委教育工委、教育体育局,海管局社事科、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四川省藏文学校报送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研定批示的公文,由工委办或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示,重大事项报书记、局长批示。如属有关单位(学校、幼儿园、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工委办或局办公室直接转交相关单位(学校、幼儿园、科室)办理。

第二十六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报告,决定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以及其他涉及重大政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工委书记、局长签署。

第二十七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制发的一般性政务类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冠“经州委教育工委或州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字样,向各县(市)教体局、海管局社事科、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行文。

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

育局及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一律不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属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职权范围内的,由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自行发文,不得以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名义下发。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充分运用OA办公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二十九条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工委办或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教育工委、局党组、局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报告。驻局纪检监察组及相关科室根据职责适时进行检查,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存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程序给予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纪律作风

第三十一条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二条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州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同意。

第三十三条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教育体育局及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要建设学习型单位。

第三十五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务外出和请销假报告备案制度。副书记、副局长、总督学、机关党委书记、调研员、副调研员休假、外出应报书记、局长批准,各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休假、外出应逐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外出报分管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知晓。其他人员休假、外出逐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的外出或请假报告单交人事科备案。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一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六条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央、省州关于教育体育的方针、政策和要求,紧密结合全州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七条州委教育工委书记是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教育工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教育工委副书记代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将集体学习研讨

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中心组成员自主学、自主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研讨学习全年不少于6次。

第三十九条州委教育工委负责对直属党委(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

局及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要依法治教(校)。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

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及各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出差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体育局党组、州教育体育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的“十项规定”和州委、州政府的“七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三条州教育体育局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州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